刊登日期: | 2015/9/1 |
發文日期: | 2015/9/1 |
發文字號: | 府環空二字第1043629616號 |
主旨: | 公示送達104年8月6日府環空字第1043626384號函「張嘉玲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1項之罰鍰處分書」。 |
依據: |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。一、張嘉玲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,致旨揭函正本無法由郵政機關送達,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,本府依職權為公示送達。 二、應送達之旨揭函正本,現由本縣環保局空氣噪音管理科(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)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(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)攜帶身分證及圖章前來領取。 三、應受送達人姓名:張嘉玲 四、上開送達,自公報刊登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 |